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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养老金调整细则: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115元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5元提高到115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执行。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筹集,确保2016年3月31日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社保知识】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根据国家和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