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抚州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保政策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确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与税务收业条顺利交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不中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0]32号)中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相关医保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当年的一月和七月分两次缴清。企业单位因用工变动频繁,可选择按月、季缴纳医疗保险费。”之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参保登记缴费。对缴费单位按规定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并申报缴费基数之后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按时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过渡期满后(即2019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按月缴费。”

  二、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办理退休医疗证,规定在每年年底办下一年度参保手续时办理(当年退休,下年度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之规定调整为:“当月退休,可在次月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慢性疾病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对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之规定调整为:“(二)慢性疾病门诊。对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占用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前参照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