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实施时间
《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是宁波市“1+X”人才政策的一项配套政策,在“1”即《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确定的人才安居原则和标准大框架内,为了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制定出台了《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为了与“1”政策保持同步协调,本《办法》从《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发布之日起实施,即从2018年10月1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对象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从人才安居对象、安居方式、货币补贴、实物配置、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才解决其居住问题。安居对象为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人才。
三、安居方式
我市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其中货币补贴分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三种形式。实物配置分出租型和出售型两种形式,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如果购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可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货币补贴
2018年10月11日之后新来甬就业发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安家补助。市属单位和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如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安居补助,区县(市)、开发园区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生活安居补助政策由各地自定。
在享受安家补助或生活安居补助的基础上,如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一定额度的购房补贴。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人才也可享受对应层次的购房补贴。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货币补贴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所涉及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实物配置
实物配置房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筹集渠道。一是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即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不超过5%比例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或者土地出让过程中,竞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一定溢价率,可转入竞配人才安居专用房。二是在人才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高教园区、功能区等区域集中建设。是否筹集实物房源、筹集数量、筹集时间均由各区县(市)、开发园区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确定。
六、其他
为了使政策更好的实施,《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和部门职能,人才资格认定、货币补贴申请核准发放等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负责本地人才安居的具体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各用人单位则应配合做好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等工作。
同时还规定《办法》与我市现行人才政策如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