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关于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住金发〔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全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全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自贡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和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自公积金管委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对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职工月工资基数具体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部门劳动工资规定为准。月工资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7%,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与所在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相同。
(三)缴存方式及资金来源
职工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港澳台同胞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单位应缴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公积金的使用
全市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就业期间,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权利,执行全市统一的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根据就业情况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相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同实施,支持全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相关权利,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港澳台同胞办理公积金业务,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公积金服务。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