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关于做好天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择优与具有医疗康复资质,具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

  二、评估原则

  坚持统筹区域资源布局,立足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多方参与的市区两级综合评议机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基本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坚持三方全程监督,建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依规开展。

  三、评估范围

  取得医疗康复资质,符合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并申请签订基本医保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评估程序及内容

  (一)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

  (二)区级评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出具区级评估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其中,资料核查主要是查验原件和申报资料是否一致等;实地勘察主要是察看机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

  (三)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级评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区域资源布局,申请机构数量,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参保人员医疗康复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评估结果并公示。

  (四)结果公示。市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举报经查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五)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签订康复医疗补充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严控标准、择优选定。医疗机构康复定点评估工作应严格依据基本条件,按照评估规则和程序依规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质量。

  (二)严守程序、高效办事。医疗机构康复定点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严以律己、廉洁从政。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宴请和礼品。

  (四)严格监管、全程跟踪。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对资料核查、实地勘察、评估程序和结果公示等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评估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接受举报投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