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

  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荣成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9)因自杀、自残、吸毒、斗殴、酗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