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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攀办发〔2014〕41号)和《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进行调整。请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遵照执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放宽第二套房提取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职工,允许第二次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要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及婚姻证明;(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4)购房发票或收据。

  2、审核要求:(1)购房合同备案时或房产证办妥时至申请办理提取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2)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3)夫妻双方购房或一方购房,不管有无产权份额,夫妻双方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可申请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所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子女购房提取

  子女购房,其父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要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及婚姻证明;(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4)购房发票或收据。(5)户口簿;(6)户口簿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2、审核要求:(1)购房合同备案时或房产证办妥时至申请办理提取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2)父母以购房名义没有提取过或只提取过一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3)子女购房,其父母不管有无产权份额,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可申请从其父母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所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和子女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款。

  (三)放宽还贷提取

  职工使用贷款买房,不管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均可以偿还住房贷款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要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及婚姻证明;(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4)贷款合同;(5)受托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凭证。

  2、审核要求:(1)已还款满12个月;(2)夫妻双方贷款购房或一方贷款购房,不管有无产权份额,夫妻双方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可申请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不抵扣以前以购房名义提取过的住房公积金。

  (四)放宽“解除劳动合同未再就业”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1、申请要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身份证;(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未再就业证明。

  2、审核要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提取额度:可以销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2、职工家庭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3、单身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放宽贷款条件

  1、首套房认定: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住宅。

  2、由连续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要件。见《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四)审核要求

  1、期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和现房房产证办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房产证办妥时至申请办理贷款时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五)单笔可贷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月还款额度应小于家庭月收入的50%;

  2、一套房90㎡以下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80%,90㎡以上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50%;三套房不予贷款。

  3、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4、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清退贷款风险保证金

  对2012年7月以前,职工已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金的,凭交款凭证,无条件全部清退。

  四、执行时间

  以上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除“清退贷款风险保证金”外,以上其他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调整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有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