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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第三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在发放组合贷款时,应当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管理中心或与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六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七条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商业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八条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借款人、管理中心、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以《长沙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合货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或与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所购房产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住房;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现房、二手房且购房合同须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申请贷款时间距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申请人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担保公司签订楼盘合作协议;

  (五)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6

  第四章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7。,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期限采取自愿的原则,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四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合同约定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五章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现房、二手房适用}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207。以上的首付款发票或交易契税发票;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授权书;

  (五)管理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査内容包括:

  (一)核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和证件、证明的真实性;

  (二)核定贷款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三)核查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合同签署

  借款人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抵押办理

  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担保公司凭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商业银行收到担保确认函及放款计划下达书后安排放款。

  第六章住房抵押

  第二十条抵押房产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本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以购房合同标明的购房总价款为准。对合同价款有疑义的,须出具经担保公司认可的价值议定书;

  (三)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房产,并随时接受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6抵押期间,未经担保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公司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五)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还款。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两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收到借款人归还的本息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发放贷款的比例进行划扣。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发放至少一年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严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清偿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担保公司应按通知书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当任一笔贷款连续逾期三期(含三期X担保公司必须代偿,当其中任意一笔贷款连续逾期三期(含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含六期)以上时,即便另一笔贷款进行全额代偿。

  第二十六条贷款追偿

  担保公司代偿后可依法处理抵押物,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