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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连房公积金委〔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在异地购房(限于职工或配偶的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申请对象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且职工及其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时间及额度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期间可自主确定提取时间,但首次提取必须偿还贷款满1年,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全部还清贷款提取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职工及其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个月的还款本息,全部还清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每次提取后至少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三、提取材料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贷款情况证明需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等贷款基本信息);

  (二)按年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近12个月还款明细账;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结清证明》;

  (三)提取人的身份证、职工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缴纳社保凭证或户口簿(户籍在购房地);

  (四)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办理程序

  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中心实行双人核查机制,柜员受理初审提取材料,复核人员(值班主任或大堂经理)在确认职工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连云港市公积金贷款情况下,登录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网站或个人网厅对异地贷款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无误后在还款明细账或结清证明上签署“经核查,该笔贷款情况属实”,初审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作为提取业务凭证装订归档。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