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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143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52号令)的规定,我局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出调整。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我们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稳步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就医个人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普通门诊报销限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最高数额分别由1600元和800元提高至2000元和1000元。

  (二)实行普通门诊“二次报销”。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纳入“二次报销”范围,与住院和门规执行相同的基金二次支付政策。

  (三)扩大普通门诊定点范围。将21家专科医院纳入企业职工门诊定点范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统筹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扩大普通门诊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将乙类药品和部分手术等诊疗项目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五)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比上一次降低20%调整为比上一次降低50%。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400元。

  (六)降低中医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8〕35号)要求,支持我市中医事业发展,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