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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菏住[2018]30号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7号)的要求,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7418元,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091元。

  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55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78元。之前住房年度按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单位及职工,在新的住房年度应当按照新的缴存基数做相应的调整。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17418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55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