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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

  菏住金〔2018〕36号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及省住建厅专项检查情况反馈意见的要求,针对《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菏住金〔2018〕29号文(以下简称“29号文”)中的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29号文第一条第(六)款第2项中“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原件,结婚证(或“单身声明”)、租赁住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

  以上内容调整为:“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原件、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

  二、29号文第六条中提取办理时限和调查核实时间。

  “提取办理时限。申请职工提取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即时办理;提取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实的,在调查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办结。

  调查核实时间。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以上内容调整为:“提取办理时限。申请职工提取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即时办理;提取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如果提取材料涉嫌违规造假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不受规定审批时限限制。涉嫌违规造假的,不予办理并上报市中心。市中心按情节严重程度,结合有关情况移交公安部门,有涉黑涉恶线索的移交纪委处理。

  四、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