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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关于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相关科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现将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确定如下:

  我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99.8元,2019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月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4999.4元,按比例12%确定月最高缴存额上限为3600元。

  我市2018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2019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四平市工资标准,即:月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按比例5%确定月最低缴存额下限为158元。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