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东公积﹝2018﹞26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东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938元/人(即月平均工资6412元/人),确定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9236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公布的2018年度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确定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1910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因此,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4618元,即单位、个人各不高于230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2元,即单位、个人各不低于96元。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在标准范围内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在本单位以适当的形式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