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5月13日起执行
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8〕23号),精简办理要件,开展“减证便民”,简化业务流程,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1、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原属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应提供医院、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
2、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整为: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不能够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3、缴存单位及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电子扫描并存档至业务系统。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2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