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了《关于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明确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进行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正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执行同一比例。
3、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
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吗?2019年上、下限金额分别是多少?
2019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与之对应的月缴存额的上限为4320元,下限市区为233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30元。
5、单位是否可以选择性的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条款规定,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以选择性的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