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江门2016城乡医保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我市城乡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中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二、医保待遇标准

  (一)城乡医保基金住院支付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40%。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以上的,在上述支付比例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为15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55%。

  三、参保缴费办法

  2017年,继续推行社会保障卡和五邑“一卡通”APP,方便参保人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已领取并激活社会保障卡的,可到村(居)委会或社区办理社会保障卡缴纳医保费手续;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需统一在代办银行开设城乡医保缴费存折。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在村(居)委会或社区办理参保续保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当年就业转失业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即正常就业人员在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可申请中途参保)、退伍军人、刑释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中途参保办理的,可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伍军人登记表(花名册)、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已经递交申请但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凭银行受理社会保障卡申请的回执)、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还需提交转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城乡医保费,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成功缴费的,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以下困难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在医保年度内可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一)低保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

  (二)重症残疾人(含重度残疾儿童);

  (三)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指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定病种专用证的人员);

  (五)农村五保户;

  (六)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又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七)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学龄前儿童(含本市户籍新生儿和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参保,可持出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城乡医保费,未提供身份证号的新生儿参保人,须在办理入户后5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身份证号信息的补录手续。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跨年度的须交纳发生医疗费用所属年度的全年城乡医保费)。

  将学龄前儿童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参保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持异地务工人员(父亲或母亲)在统筹区内正在参保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等资料,到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城乡医保费,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对新参加城乡医保的人员,参保信息系统将自动识别其是否已参加职工医保,若未参加职工医保,则由指定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城乡医保参保手续;若已参加职工医保,则由指定机构告知其不能重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