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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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违反规定生育”统一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
本决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生育保险小知识】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发生费用的方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青岛市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取的办法是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这种结算办法的主要步骤是: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