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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职工医保5大政策解读:如何认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

  五问“新办法”

  一问:如何认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

  答: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认定的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退役、复员、转业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军龄,2004年3月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9年12月31后参保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按规定实际补缴年限及从异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从城乡居民医保转入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二问: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改制困难企业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三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本单位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有何具体规定?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根据我市实际,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定为:三级综合医疗机构800元、三级中医等专科医疗机构6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标准逐年调整。

  五问:新办法对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何具体规定?

  答:对首次参保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设立待遇等待期(即参保缴费后到待遇生效时的期限),首次参保及中断缴费补缴后,等待期以及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首先,是本市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的时间规定:

  首次参保等待期。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保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的,从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后中断缴费等待期。用人单位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中断缴费的第2个月起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按规定补缴的,从补缴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6个月,缴费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缴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视同为连续缴费,可连续享受待遇)。

  中断缴费后,个人可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8%,从足额补缴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不补缴的,从再次按规定缴费的第4个月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是转入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的时间规定:

  异地职工医保转入。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的第2个月。本市有接收单位的,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无接收单位的,个人从原参保地转出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按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规定处理。

  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参保人员从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次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办理转入手续,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从缴费的第2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从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