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
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出租车从业人员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中心”设立的县(市)管理部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县(市)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指定业务窗口办理新增人员审核手续,经审核后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所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出租车从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经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或出租车经营权证明向辖区内非公经济指导中心或所属出租车公司申请,可在其单位账户内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体工商户和出租车从业人员,如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已停缴、封存的,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县(市)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个体工商户和出租车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
个体工商户和出租车从业人员,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10%,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24%。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照基本生活费计算。
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州内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年一次。
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州内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心”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县(市)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委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县(市)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及上限;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及上限;
(三)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四)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到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任何单位不得欠缴、少缴、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州内工作调动;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已缴存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出租车从业人员按照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由辖区非公经济指导中心或所属出租车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注销等手续。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