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从2016年7月1日起,上限标准:缴存比例为12%、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为14058元(4686x3倍),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由上年的3090元调整为3374元;
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为23430元(4686x5倍),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5624元。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为5%,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1350元,月缴存额调整为136元,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缴存基数1230元,
月缴存额调整为124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