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合理消费作用,有效缓解职工涉房消费压力,结合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实际,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服﹝2014﹞124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原来最高1.40元/平方米·月调整至最高1.65元/平方米•月。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