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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有关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衡阳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及衡金管委办[2017]3号规定,结合衡阳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其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即职工和单位月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6%,最高不得高于各12%。缴存单位其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衡阳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对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管理部(营业部)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管理部(营业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社会舆情,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