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或者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中心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确定。
因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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