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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9〕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日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本人自愿;

  3、属于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操作实施

  (一)企业向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一式三份);

  2、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3、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名册。

  (二)市人社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方案后,按规定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市人社局同意年金方案备案的批复,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并选择加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四)《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四、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6〕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