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费率调整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基金支付的实际需要;二是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这两个因素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且单位和个人缴费承受能力较强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费率增加基金收入;在基金出现结余较多而需求较少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通过调低费率解决基金沉淀、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调整费率不仅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基金的支付能力,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个别地区暂时出现基金收不抵支时,可以通过使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只有收不抵支问题较为普遍时,才应当采取调整费率的办法。

  城市案例:

  重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为统筹确定我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费率(1%)不变。

  南京失业保险费率调整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2013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失业保险统筹区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还。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