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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到底能不能同时拿到

  案例: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怀孕后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企业未支付小李工资,于是小李与公司发生了冲突。公司认为已经为小李申报了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员工领的是生育津贴,无需再额外支付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到底能不能同时拿到?

  0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什么?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女性员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工资

  顾名思义,即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员工申报生育津贴后,若生育津贴高于平均工资,则无需再支付额外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平均工资,则需补足差额。

  相关法律条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假期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02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一般情况下,如符合以下条件,女性员工在生育时,企业可为其申报生育津贴:(各地标准不同,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社保规定)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什么情况下无法享受生育保险?

  (1)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生育保险,致使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企业为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缴纳时长等客观条件未达到当地领取生育津贴的标准,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仍需给员工支付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月工资和物价补贴。

  (4)员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的性质;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产假,其产假工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03生育津贴都有些什么?

  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例如: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等。

  (具体津贴与待遇内容可咨询当地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