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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正式施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精神;南京市于2015年末出台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政府于2013年8月下发的《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中要求,将违法骗提公积金的行为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在此背景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制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倡导规范、诚信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通过对缴存单位、职工、开发单位的失信信息的采集、使用,达到对失信行为的预防和保障资金安全的目的。

  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分别从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定义、采集、分类、使用以及异议信息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缴存单位、职工、开发单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将分为严重失信类和一般失信类两种。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数据库,录入失信单位或失信人的相关失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相应采取限制办理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惩戒措施。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资金规模快速发展,群众使用需求越来越大,管理工作面临着复杂的形势,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资金风险得到进一步防控,对全市大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