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8〕51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完善就业服务,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89号),对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操作程序,杜绝不必要的证明。
一、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手续
对实现灵活就业需要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按要求填写《青海省就业登记表》即可,不再由社区、乡镇(街道)或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二、减少残疾人登记失业证明
对进行失业登记残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号,由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系统进行核验,不再要求残联部门出具证明。
三、提高低保人员登记失业效率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进行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城乡低保证号,由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比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进行核实,省内跨区域进行失业登记的,由常住地与城乡低保证发证地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系,核实其信息,不再要求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城乡低保证发证地为外省的,仍需发证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待城乡低保证信息全国联网可查时,不再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的联系,定期共享当地城乡低保人员信息。
四、简化零就业家庭认定程序
符合申请零就业家庭成员条件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由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金保信息系统失业登记信息核对认定,不再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五、主动做好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认定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无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提供本人身份证,由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身份证显示年龄按规定进行登记,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限的确定
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类进行认定。一是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统一按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认定。即:男性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达到45周岁以上。二是参加我省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国家规定可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年龄为准。即劳动者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
七、加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管理
在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前,应先期认定该劳动者是否符合援助范围。对有求职意愿的未就业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在做好就业困难认定的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入库管理,享受政策人员要从数据库中筛选。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55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