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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严格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和撤销工作的通知

  眉房金管〔2018〕55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规范落实《眉山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严格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撤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及告知。各管理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符合纳入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业务经办人员应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处理的相关内容,收集、填报当事人《失信行为信息审核表》(见附件3),由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将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上报相关业务科室。

  (二)信息核实。相关科室在收到信息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特殊情况,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经过核实,对拟列入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事先告知后按要求积极整改、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可不纳入失信行为管理。

  (三)失信行为登记标示。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单位或职工,中心在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撤销程序

  (一)信息自动撤销。列入失信行为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登记和撤销日期以系统处理日期为准。标示期限满5年的,系统自动解除相应失信行为标志。

  (二)信息申请撤销。失信单位或人员在限制期限内积极完成整改、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后填报《失信行为撤销申请表》(见附件4),由各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科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系统解除相应失信行为标志。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各管理部和相关科室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审慎管理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撤销。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中心对负有责任的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失信行为主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

  (二)未及时撤销已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

  (三)未按规定公开和使用失信行为信息的。

  (四)其他侵害失信行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