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将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8〕40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联:
为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盲人就业渠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97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274号)(下简称《定点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将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是指全市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由盲人开办的从事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的医疗机构。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除应符合《定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设立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
(二)医疗按摩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视力残疾人,并具有盲人医疗按摩职称。从事医疗按摩的人员均为盲人,其余管理人员、辅助人员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和标准;
(三)医疗按摩机构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按摩服务间必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门锁,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消毒设备、安全设施等符合要求,按摩用品、用具符合卫生标准,按摩床位不少于2张,申请纳入定点管理的地址与所持证照一致;
(四)不得从事除盲人医疗按摩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有效收费票据。
二、确定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可向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泰州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二)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及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非本地户籍需出具有效的居住证)、残联核发的视力残疾证明、医疗按摩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单位员工花名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盲人员工的劳动合同及残联核发的视力残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并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三、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管理
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应实行协议管理,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其签订协议,按照《定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协议管理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规定签约主体、协议期限、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
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和盲人医疗按摩管理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发生的医疗按摩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列支;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按摩费用,应按服务协议约定及时与其结算,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协议履行期间,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任一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审核后继续履行协议,否则解除协议。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协议签订、协议履行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包括定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服务对象等在内的各类监管对象违规违纪问题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