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全省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在市本级(含内五区)以五险统一征缴方式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按原费率生成的各单位应收数,已足额缴费的,按新费率应退收部分作为预缴费抵扣后期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费的,按新费率对当期应收数进行调整。
三、费率下调期间,如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将停止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