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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的通知》。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政策规定: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2018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2016年我市制定了《关于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房委办发[2016]1号),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该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继续延长执行期两年。

  二、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政策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政策解读: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测算,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8000元。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政策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上限不变,仍为12%。新开户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缴存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政策解读: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对新开户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进行调整,由8%调整为5%。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政策规定:连续两年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政策解读:单位申请时须提供连续两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材料等。为了提高审批效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今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直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政策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外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建设部等部门文件精神,对异地就业的离职职工实行“只转不提”的管理原则,仅在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无法办理异地转移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提取。为了防止“钻地区之间政策空子”,采用“迂回路线”套取住房公积金,防范假离职提取,这次提高了异地转移办理条件,从无缴存时间要求到要求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