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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扫描打印件和购房合同复印件的通知

  泰公管发〔2018〕81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各承办银行: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从即日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通过扫描仪将职工申请材料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将扫描件打印存档。同时,受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收取职工购房合同复印件,如确有需要,由银行经办人员自行复印。

  特此通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