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能否在工伤保险被补缴后也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交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此处“新发生费用”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指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伤和工伤死亡。

  其中,工伤是指在总体规划区之外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费和住宿费,保险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辅助设备配备费、生活照料费、一至四级残疾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如果因工死亡,则指新的合格受抚养亲属保险之后养老金。

  请注意,上述费用与“新发生”费用的概念定位有关。保险后发生的工伤或工伤死亡相关费用,经上述分析,用人单位保险后劳动者的受抚养亲属不在上述赔偿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补缴的最大效益在于工伤情况。被保险人离职之后发生的新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被保险人离职之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可通过补办工伤保险予以补偿。对于这种情况之下的用人单位来说,工伤保险的补缴意义重大。

  作为上述情况之下的劳动者,也可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补缴来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给劳动者带来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