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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

  南金规〔2019〕2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文件精神,营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现将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事项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精简办理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的缴存登记(开户)申请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工资表等要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其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的,销户提取时无需提供离、退休证明要件。

  2、取消出境定居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

  3、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住房公积金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材料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

  4、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所需的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取消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所需的大修方案、预算书。

  6、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契税完税凭证,在与税务部门实现联网查询前暂时调整为收取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7、取消异地购房房屋备案信息查档资料、契税完税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

  8、除身份证外,已提供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无需重复提供。

  9、提取人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提取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户口簿要件。

  2、取消广西区内民政登记婚姻证明要件,通过婚姻查询系统进行查实。如无法查询核实的情况下,补充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推行贷款业务办理表单缴存人签字确认制度。

  二、优化办理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取消异地房还贷提取面签《授权委托书》。

  2、重大疾病提取审批流程调整为二级审批。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管理中心官网提供贷款网上预审服务。

  2、调整购买一手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间,由原先取得购房合同备案一年内调整为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年内。

  三、缩短办理时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由原先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以上事项调整从2019年4月1日起实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