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20〕5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的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两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宅所有权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等材料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截至支付费用凭证所载明的时间,且不超过实际分摊的加装费用。
三、本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