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伤残鉴定在哪里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负责伤残鉴定的机构全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由上可知,伤残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城市案例

  丽水伤残鉴定在哪里办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就下列事项提出鉴定申请,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初次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提出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初次鉴定申请。

  (二)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仍需治疗的,提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

  (五)旧伤复发确认。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置到用人单位后原有伤情复发的,提出旧伤复发确认申请。工伤职工伤情治愈后,原有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提出旧伤复发确认申请。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认。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出供养亲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认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