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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办理须知

  喀什地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建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身份证);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年,并未给他人提供担保,且没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提供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文件,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或中心认可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但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应付总价款的7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15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意愿和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1至5年(含5年)利率为:4.32%(年利率);5(不含5年)至15年(含15年)利率为4.77%(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贷款担保及责任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中心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负有连带责任。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七、贷款的归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八、借款人提交基本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手册。

  2、夫妻双方在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3、①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②离异者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单位证明)及复印件3份。

  ③未婚者由单位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4、①户口本第一联(有印章)、第二联(借款人)及借款人身份证同时复印在A4纸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4份。

  ②户口本第一联(有印章)、第二联(配偶)及配偶身份证同时复印在A4纸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4份。

  5、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买单位集资房:计委批文、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设计平面图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分配方案3份。

  ③购买单位房改房:房改办出具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购二手房:交易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转让合同。

  ⑤建私房: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提供村、大队建房证明(拟建地点、建房面积、结构:开工日期)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贷款采用住房抵押方式的,提供所购住房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其他房屋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方可做贷款抵押;贷款采用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必经中心认可,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5年以上,没有给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必提供:住房公积金手册,户口本第一联(有印章)第二联(保证人)及身份证同时复印在A4纸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4份。

  7、已预交30%以上房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九、办事程序:

  受理(领取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咨询→填写有关内容,提供相关承诺保证→初审办理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签发贷款委托书及划款通知单→借款人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十、贷款办理地点

  在县(乡)工作的借款人到所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事宜;地、市借款人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事宜(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建设大厦2楼,联系电话:2538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