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免责条款介绍

  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提供住院相关保险责任、急诊交通费保险责任、护送转院保险责任、特定门诊手术保险责任等32种保障,保障范围全面。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避免出现保险纠纷。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接受既往伤病的治疗,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在投保人连续投保满两年后,如果未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将承担该被保险人治疗该既往伤病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或畸形:

  1、就该既往伤病向医生或专科医生寻求过治疗或诊断意见(包括体检);

  2、该既往伤病出现过相关的症状;

  3、为治疗该既往伤病服用过药物(包括药品、特殊饮食或注射)。

  六、被保险人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任何选择性治疗;

  七、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质或疗效未经证实的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日之前已存在的先天性疾病或畸形,但年龄不足十二个月的婴儿除外;

  九、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开具的预防性药物和进行的常规检查和体检(包括妇科检查),但选择了健康检查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被保险人接受常规听力检查,但选择了听力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非病理性或自然性的视力退化(包括但不限于近视、远视、散光)以及接受任何针对非病理性或自然性视力退化的矫正性手术;被保险人接受常规视力检查,但已选择了视力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治疗,但康复治疗(包括康复门诊治疗)费保险责任中列明的内容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在健康水疗院、自然疗法诊所、美容院或附属于此类机构的场所接受的治疗;被保险人接受任何非正规医疗治疗手段或服务,如按摩,水疗,气功等;被保险人在已成为其住所或长期住处的医院接受治疗,或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因为家庭原因入院所接受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美容相关治疗及其导致的其他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为减轻体重或因体重相关问题而接受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减肥疗程,减肥药品或补充剂,健康会所会员资格,节食疗程以及在疗养机构接受的针对饮食异常的治疗);任何因减轻体重或因体重相关问题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替代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催眠治疗和哺乳检查及治疗,但选择了替代疗法保险责任的,则替代疗法保险责任中列明的内容除外;

  十六、寻找器官移植供体的费用、从器官捐献者体内摘除器官或运送器官的费用及与前述三项相关的所有费用;

  十七、自愿剖腹产费用及因之前自愿剖腹产导致的医疗必需的剖腹产费用,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十八、被保险人接受非病理性的妊娠终止、参加产前辅导班产生的费用及与分娩无关的助产士费用;

  十九、新生儿护理费,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二十、被保险人因节育、绝育(或复通)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费用以及接受不孕症治疗(辅助受孕)发生的费用,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不孕症治疗(辅助受孕)导致的妊娠并发症和常规生育费用除外;

  二十一、被保险人接受阳痿或其相关疾病的治疗;

  二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直接或间接与变性相关的治疗;

  二十三、被保险人患性病或其它任何通过性传播的疾病,但选择了艾滋病保险责任的,艾滋病保险责任保障下列明的内容除外;

  二十四、被保险人接受由心理医生、家庭治疗师或丧亲辅导员提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但接受由精神科医生转介并直接监控的心理医生提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十五、对儿童的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缺损症、言语矫治及生长发育问题、社交或行为问题的治疗,但选择了健康检查保险责任的,其相关检查费除外;

  二十六、被保险人不顾医学上的诊断意见而旅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七、被保险人发生的空中、海上或山区救援费用,但发生在经认可的滑雪场所或冬季运动场所的救援费除外;被保险人在所选保障地区范围外发生的护送转院费用,但选择了保障地区范围外的意外伤害与紧急治疗保险责任的全额赔付选项,本公司赔付护送转院费(包括紧急护送转院);

  二十八、任何旅行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但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的除外。如果旅行的目的是进行门诊治疗,则任何旅行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均不在赔付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