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商丘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据悉,商丘失业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该条例保障下的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金标准和领取的条件,其中,商丘市失业人员失业金是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领取的。

  适用范围

  1、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