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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蚌埠调整部分生育保险政策

  蚌埠市根据国家和相关的政策条例,对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事项做了调整。其中调整了蚌埠生育保险的政策方案。这次的调整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于都有哪些新政策变动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本次政策调整,参保人员待遇有所提高。一是企业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均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企业女职工,无论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享受5个月生育津贴。剖宫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二是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范围扩大。新政策规定男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不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意味着男职工生育第一个孩子、第二个孩子均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是:男职工配偶生育一次性医疗补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合法生育,且配偶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方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护理假补贴。企业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合法生育,男方享受护理假补贴。三是生育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女职工生育有更多选择权。我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市区9家,一市三县共18家。此次政策调整后,凡我市医疗保险一类医疗机构,具备妇婴保健服务资质(设有妇产科)的,均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向参保职工提供服务。

  二、企业女职工流产(引产)领取生育津贴有新规定。一是企业单位女职工妊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4个月以下因医学需要流产及异位妊娠的,享受0.5个月生育津贴;二是4个月以上(含4个月)因医学需要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三是7个月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四是本市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流产(引产)、未经审批异地流产(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紧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参保人员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1)自2016年7月1日起,生育并发症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致,但是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2)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我市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未审批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流产(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3)自2017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