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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无责免赔”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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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央视新闻频道的每周质量报告中报道和分析了关于车险“无责免赔”,对于这件事诸多专家发表了观点,下面来具体分析下“无责免赔”这一概念。

  首先,“无责免赔”是出于损失补偿原则制定的内容。损失补偿一个重要内容规定就是被保险人不得因事故在保险中获利,只能在损失范围内进行补偿,这是保险的基础,是世界范围内保险多年经营总结出来的基础内容(保险在中国是舶来品,市场竞争模式下的发展仅仅20年),试想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通过保险事故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人领取了高于自身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实际上就是对其他投保人的利益的侵害。

  保险存在的原理——大数法则,是集多数人的保险费形成基金,对少数不确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约定事故进行损失补偿,诈骗或通过事故获利,增多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一旦通过保险事故获利蔚然成风,利益驱使下有意的交通事故将成倍增长,行业将面临亏损境况,提高价格(保险费)是必然的举措,这势必对众多遵章守法的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了侵害,因为是广大投保人为那些从中获利的人埋单了。

  其次,“无责免赔”不意味着被保险人要自掏腰包。《道交法》对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明确了按责承担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理应由对方车辆承担所有损失(类似如果你主责,承担70%责任,那么理应你承担70%的损失,对方承担30%的损失,案例中保险公司说赔偿70%,就是这个原理)。对被保险人而言,其直接损失依法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不过是由对方车主进行补偿,而不是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处获得,这符合法律思想。对方车辆如果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也完全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三责险的赔偿金。车辆发生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赔偿是理所应当和法律规定的,不认真履行其法律责任的一方才是社会不和谐的主因,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阻碍,而将矛头转向保险行业是回避主要矛盾的做法,是本末倒置。

  法制建设是需要在公众中普法,不仅仅是注重《刑法》教育,《民法》才是广大民众生活中实际运用最多也最需要掌握了解的,要让更多的人守法(《刑法》和《民法》),承担其应尽的义务。注重法人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固然无错,但忽视个人责任赔偿的监督,法制教育是存在片面性的。

  最后,想告诉广大车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真遇到不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拖延者或老赖,不管对方是否投了保险,你都可以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当然是你投保了相应的险种,如造成爱车损失,你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过你需要做的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这在保险中称为代位求偿,也是保险的基础原则。保险公司在获得追偿权后,可以先向你进行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进行追偿。这应当是处理此类事故的正确做法。

  代为求偿原则在所有财产保险条款中都适用,条款中如果没有或者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这个义务,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