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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详解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其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有什么不同,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需求。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一些差异。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国外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德国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地,其100多年的制度运行效果也堪称世界各国的表率。早在1884年德国就颁布了《法定事故保险法》,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工伤事故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是德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经验。

  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职业康复等方面,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政府授权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企业发生工伤后,有义务迅速向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报告,受伤职工或家属需要立即申请进行补偿程序。在职业康复和再就业方面,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劳动力交流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如果出现工伤争议,可以免费向法院起诉。

  美国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较晚。直到1908年联邦政府才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而后该法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

  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保障对象为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所有雇员;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和伤残理疗服务;鼓励雇主加强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补助金支付应有的服务体系。

  英国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1946年颁布了《国民工业伤害保险法》,作为当时建立的国民保险相关法律的一部分,与国民健康服务、家庭津贴计划和社会救济等项目构成了英国社会保障保护体系。英国工业伤害保险使雇主对工人的补偿责任变为一种社会责任,并为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服务。

  《英国现行工伤保险办法》颁布于1975年。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印度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印度于1924年实施的《工人补偿法》是一种完全的雇主责任制。印度独立后,1948年开始建立包括工伤保险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雇员国家保险法》也于1952年开始实施。

  印度的《雇员国家保险法》覆盖了雇用2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采矿、商业和农业不包括在内。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蓝领、白领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该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然而,即使是所覆盖的经济部门,该法仅仅在工业中心并具有大量参保人员的地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