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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也需通情达理

  保险理赔也需通情达理

  张先生突发心血管疾病,到某知名医院就诊。医生劝说张先生马上住院动手术,但张先生恳求暂时不手术,医生只好同意张先生先用药,视病情发展再作下一步决定。不过院方告知张先生:“你今天必须入院治疗,要马上吊针用药。但本院病床已满,你需要住到分院去,我们已联系好指导用药的医生。”

  幸运的是,张先生因诊疗及时,较快地康复出院。让他感到些许不快的,则是在出院的结账单等证明文件上写的都是“分院”的名字。后来“总院”出具了证明,说明该“分院”是其联合诊疗中心,医生也说这是政策允许的,是医务界较为通行的做法。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却因此而拒赔,称只有“总院”的收据才可以理赔。

  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这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得理赔的最主要原因。但现实中,因为种种偶然因素,保险合同条款也有“准备不足”,是否应该理赔则会引起争议。

  保险公司给张先生的回复是:“保险合同是我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您此次就诊的医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我公司做出拒付的决定。”

  张先生是在病情危急必须住院,而该指定医院病房已经满员的情况下,不得已住进其联合诊疗中心的。住院期间也是由“总院”的医生负责诊疗和指导用药,应当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保险公司仍能以被保险人所用大部分医疗资源,如器具、药品等均非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为由,认定其资质不符合承保条件,但由于张先生转院并非他本人的主观意愿,双方还是应当进一步协商。保险公司不应消极应对,更不应推诿敷衍。查明事实真相并不太难,即便有些细节无法核实,保险公司也不应该一味地死抠条文,通情达理在服务性行业中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