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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舟山社保局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起,市本级(含定海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关于舟山失业保险赔偿的具体内容请见下文。

  1、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从原来的55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72元;未参加或申报不参加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6元。

  3、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即从原来的220元/月提高到288元/月。

  4、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个人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本人回户籍所在地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申请,按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60%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