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2016年吉林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介绍

  吉林省为保障人们生活的正常进行,新出台了一些列关于吉林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使得大病医保真正为民众提供切实的保障,政策的善意得到更大程度地释放。以下具体介绍。

  一、大病医疗救助

  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四、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2016年吉林省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