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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尊享生活年金保险条款

  为了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明确自己的投保权利和义务,人保寿险在设计尊享生活年金保险条款时力求内容完善和明了,分别从合同成立与生效、基本保险金额、保障期间、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大家详细讲解投保这款年金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下文将为您带来人保寿险尊享生活年金保险条款内容。

  1、保险合同构成与生效。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缴纳日、保单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教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已经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金,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责任免除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