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抚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抚州市为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抚州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建立一系列条例。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抚州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