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投保条件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特约生效起九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分档按治疗费用×(1-被保险人自负比例)

  累进计算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人支付治疗费用时,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二、在非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三、本特约生效前已患疾病;

  四、法定传染病;

  五、精神病;

  六、爱滋病;

  七、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八、流产或分娩;

  九、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

  十、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十二、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十三、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十四、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五、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